导 语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人员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下面曝光4起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4年01月02日13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国道516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国道516缪道路口时,为避让沿G516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向右转弯李某某驾驶的鲁E8***6号小型轿车发生侧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三大队辖区)
·案例2·
2024年03月16日18时45分许,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港路路口东侧处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的孙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后尾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四大队辖区)
·案例3·
2024年3月6日,巴某驾驶东营006***5号电动自行车,沿河口区河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河路路口处,与沿河口区海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鲁MF2***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案例4·
2024年02月05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JW的小型轿车沿国道5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荣乌高速新连接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国道5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向南左转弯的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利津大队)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素材来源:三大队、四大队、利津大队、河口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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