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良好
向银行狠狠贷一笔
然后转借给朋友
一顿操作猛如虎
没成想
借钱容易还钱难
终落得
自己挖坑自己埋
案情简介
张某因资金需要想向银行贷款,但因征信问题无法通过,便通过老乡认识了征信良好的李某。张某希望李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并写下保证书承诺贷款和利息由他偿还。李某认为既有借条又有保证书,反正最后贷款是由张某还,自己只是帮忙“过一下手”,很快便通过自己向银行贷款后转借张某的方式,向张某提供资金共计22万元,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然而,每月一到还款日,张某总有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款,李某催促周某还款也无动于衷。面对银行的催款通知,李某无奈,只能自掏腰包归还贷款本息,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周某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及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仅能向张某主张返还本金及法定利息,其向银行支付的超出法定利息部分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针对该案,法院耐心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明确告知其转贷背后的法律风险,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调适。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中途张某已向李某返还了部分款项,其余由张某、周某共同返还李某20万元,二人分期履行。
法官说法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背了借款人贷款时向金融机构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出借人个人而言,转贷风险大、责任重,如无法收回借款将有贷款逾期风险,导致个人征信受损,被银行追索逾期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出现了大量因出于好心或者信任,又或是贪图一时好处费,无视对方信用瑕疵为人贷款,一旦对方无力还款,自身既要自行归还银行贷款且超过法定的利息损失因不受法律保护而自担,又可能给自己的征信添加不良记录。另外,如果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牟取高额利息的,转贷人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个人征信在员工录用、任职资格审查、贷款办理等生活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经济身份证”,肆意“出借”征信为他人贷款得不偿失。
供稿|民四庭
编辑|朱丽玲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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