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小伙在地铁上因为鞋子表面有闪光亮片而被两个路人女性诬告为偷拍,从而被地铁安全员限制人身自由四五十分钟,单独一人站在晚高峰的地铁站里,承受着路人异样的目光。一直到警察过来搜索全身,发现根本就没有偷拍迹象。两位女性仅仅进行了毫无诚意的口头道歉之后匆匆离去。
小伙子不堪受辱,愤然提起诉讼,此案判了。
本来以为这是个正本清源,还社会一个公道的判决。但是大失所望,大跌眼镜,果不其然,女权还是胜利了。一审法院根儿就没有支持小伙子的任何诉讼权利,什么道歉什么赔款都不支持。这个事情已经发生六个多月了,小伙子的官司是从夏天打到冬天。就得了这么一个结果。
难怪有法制办的主任说,哎呀,我谈起法律就觉得好笑。这本来是一个很有讽刺的灰暗面的说法。结果这种判决竟然让围观吃瓜群众们觉得是真的老可笑了。怎么会是这样子的呢?
社会保护女性没有错,女性是弱势群体,在各种公共场合总是容易遭到大量的性骚扰案件,女性总是受害者。在女性受到伤害的时候,法律当然要站出来发声。打击咸猪手,打击男性针对女性的性犯罪刻不容缓,完全正当!但是这并不代表作为社会的另外一半男性就不用顾及尊严,完全丧失个体需求啊!男性也是有尊严的一个个体呀。一个有尊严的男性个体在遵纪守法的情况下,被两个路人女性毫无证据的去诬告,最后没有真诚道歉,没有任何赔偿,全身而退,张口胡说,没有成本的吗?
女性张口随意的一说,指认男性性骚扰,会给男性造成了巨大的声誉的损害,在地铁里承受大量路人异样的目光。他如果是个有工作、有身份的人呢?如果有路人顺手一拍来一篇小作文发到网上,这种照片这种行为如果被传到公司就说不定人家工作都要搞没。这种损失谁来承担呢?因为是女性,发现自己搞错了,哦,对不起,搞错了就可以走人了。那如果换一个男人会怎么办?
如果一个男人在地铁上指着一个衣着暴露的女子说她就是个小姐,卖淫的。那小姐非常气愤,就要把他告到法院,去发到微博上,让他赔款5万,你觉得法官会怎么判?我估计这位男士估计跑不了一个诽谤罪吧?两者的行为有什么不同呢?那不都是诽谤吗?都是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张嘴胡说。
这种判决纯粹还是依据了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谁女谁有理的判案准则,完全没有顾及到法律的尊严和事实的依据。
所以说一个法院一个好的法官的判罚真的影响了社会的道德标准。南京的王浩法官都青史留名了,他的一句“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要去扶?”直接拉低了国人数千年儒家文化中的扶老携幼的道德底线。自从他的判罚出来后,不知道别人怎么做,就拿我个人来讲,这十来年我起码单独碰见三四起老人跌到的事件,我全部躲开了。我不仅躲开,我还要拿个手机拍下来,证明我只是路过。这要换我平时接受的义务教育的理念来说,不允许我去扶吗?我应该去扶啊,可是我敢吗?我兜里没钱,旁边没人,真赔不起啊!我在福建出差,一个老人就摔倒在我住得酒店旁边,我在楼上窗口看见了,我承认我没上去扶。我连路人都不算离得老远,后来听说老人在医院去世了,但是他的儿女们天天在酒店调监控录像,就想找到是谁撞得他爸爸。听到这样的后果,你敢上去扶吗?
还好,我没有彻底丧失良知,我一直有帮忙打电话叫救护车来着,能做得也只有这么多了。
日本发生的事情,难道我们没有感触吗?经济高速发展之下诞生的日本女权,给了大量日本女性在公共场合零成本诬告男性“痴汉”行为的机会。没有任何责任,没有任何负罪感的,随随便便的诬告,从男性那里获得利益。男性一旦在公共场合被女性指责为咸猪手和“痴汉”,轻则警局拘留吃几天牢饭,重则公司工作丢掉,老婆离婚。日本男人心里也苦啊,他们也不傻呀。你要这么搞,把我的声誉搞没了,把我的工作搞没了,那我怎么办?那就只能把女性打一顿了事,打一顿的话女性也要还手啊。还手那就是互殴,最多拘留十来天,但是声誉不会受损,工作不会丢啊!
所以,在日本上班的地铁上,经常能看到这一幕,疲劳至极的女性睡得东倒西歪,不小心把脑袋靠在旁边的大叔肩膀上。如果换做一般情况,作为一个男士不应该绅士的提醒一下女士,对嘛?可日本男人怎么做?毫不客气,拿起手中提包使劲砸过去,一直把人砸醒为止。
这种谬之千里的两性关系,是对女性弱势群体是保护,还是对男性的保护?
中国男人也不是傻子。看吧,以后如果再有一个女的正常在地铁上发声维护自己正常的权利,那个男的肯定提前动手把女人先打了一顿再说。那么以后女人还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吗?只怕正当的权利也要被暴力给掩盖掉了吧,这不就劣币驱逐良币吗?
这样是对女性在进行保护吗?我看这完全是在坑害女性。以后女性的正当权利不仅得不到正当的保护。恐怕女性在地铁上大声的喊叫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话,狗急跳墙的犯罪分子反而会抢先动手把女人打一顿。到时候这个亏由谁来吃?到时候这个道理由谁来讲?
可能这个法官是本着这样一种精神:一个弱女子不要跟她一般计较,因为女性是弱者,男性天然要向女性让渡权利,即使吃点亏也无所谓,但是女性首先不能吃亏,先保护弱者嘛。但是不恰当的对弱者进行根本毫无逻辑道理的保护,实际上是在纵容强者对弱者进行更大范围的凌辱和掠夺。因为他们找到了对弱者更好的凌辱方式:以前强盗欺负弱者,强盗害怕周围有正义的人士发声,也惧怕法律的打击和惩罚。现在强盗不怕了,强盗欺负弱者的法律围栏被去掉了,法律已经提前判明男性不能发声,发声也不支持,发声就是错误,那么正好把周围人正义的发声都打击掉了,那强盗还怕个什么?强盗不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变本加厉的更好的去欺凌弱者了吗?
以前有社会,有法律,有周围人的朴素正义遏制犯罪。现在全靠法律,没有朴素正义,没有社会约束,你们说罪犯更喜欢哪种氛围呢?社会的朴素正义很难逃脱,但是法律却可以通过条文绕开,正义虽然有,却总是喜欢在某个方面迟到啊!
就像以前的嫖宿幼女罪,本意是为了保护幼女,禁止成年男性强奸幼女。实际上呢,很多恶性强奸犯为了规避惩罚,主动向这条罪名靠拢,本来应该判死刑的,结果都变成轻飘飘的嫖宿幼女罪。又譬如现在的社会对孕期妇女的保护,大张旗鼓的要给孕期妇女提供各种各样的保障。提供保障的没有错,但是你提供这个保障的时候是让谁买单呢?仍然是让企业买单吗!社会有组织一股强大的力量协助企业买单吗?没有!这就造成一种后果,很多中小企业不敢雇佣女员工或者是在雇佣女员工发现有怀孕迹象的话,想出种种招术来,避免白养闲人。比方说故意安排抽烟的男员工恶心女员工。故意把怀孕的女员工挤到角落里去上班。故意在女员工入职时安排进行胸透X射线检查。
公司为什么这么去做?社会没有责任担当,责任都让公司去担当了,公司也是要盈利的,公司连利都赢不了,那能怎么办?公司连存在的理由都没有了,就更没有理由去照顾孕产妇女了。所以,表面上社会对孕产妇女的照顾是以各类法律条文、劳动保护加以落实了,但是这种落实反而造成了大量女性无法获得正常的工作待遇。
就像这个案子一样。社会要保护女性、保护弱者没有错,但是社会更要讲道理,讲逻辑,从法理上出发对弱者进行保护。弱者不应以性别为标签的,弱者应该是一个更广泛的群体,保护弱者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保护理,保护正常的社会逻辑。如果纯粹因为保护弱者而不去讲理的话,忽视了正常的道德逻辑准则,那么大家表面上都去保护,实际上变成了暗地里去利用。这种片面的、生搬硬套条文的弱者保护,对弱者好吗?一点也不好。这样全社会只会是更加利用了强者的漏洞,对弱者进行更大范围更严重的凌辱,反而让广大的弱者掉入了一个更加无边无际的大坑里去了。
因此,要正本清源,支持四川小伙子继续上诉,二审此案,否则,零成本的诬告可能会拉低很长一段时间社会的公共道德。
若如此,岂不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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