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时代的演变,秦汉时期的宗族制度已经不再具有宗法的特征。相反,宗族的范围主要以五世以内的亲属关系为主,即所谓的“九族”。与此同时,“家族”也从“宗族”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与国家的政治权力有了直接的联系。在秦汉时期,父亲在秦朝和汉初时期的地位相对较低,缺乏权威。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汉代开始重塑父亲的权威地位,家庭结构也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一、相去日已远,衣带日已缓
先秦时期以宗法为主导,政治与社会身份的继承以及财产的传承都以宗祧为基础。然而秦汉时期的宗祧继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仅在内容上有所调整,而且形式也有所改变,祖先祭祀的方式也与先秦宗法时代相比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墓祭逐渐取代了庙祭成为主要的祭祖方式。与先秦时期相比,宗庙制度的实施范围大大缩小,仅在皇帝、诸侯王、列侯这一小范围内实行,且它的规范程度不如先秦祭祖礼制严格。此外,祭祀权力也向社会底层扩大,每个家庭都成为独立的祭祀单位,打破了“庶子不祭”的传统观念。
《北碑南帖论》记载:“古石刻纪帝王功德,或为卿士铭德位,以佐史学。”
秦时期,宗祧继承仍然被视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相比先秦和后世的其他王朝,它对于无后立嗣的处理方式并不十分规范严格。此外,每个家庭对祖先的祭祀都享有自主权,不受礼法的限制。
二十等爵制在秦汉政治舞台上曾经扮演过重要角色,但它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爵位继承是二十等爵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也是要跟着体系一起改变的。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出,汉朝的爵位继承制度主要表现在“嫡长承袭”、“机会均等”和“血亲承袭”三个方面。
继承制度并不完全平等的原则是对嫡长继承原则的进一步规定,即区分“后”与非“后”子女。爵位继承中,“后”子的继承方式只有彻侯和关内侯可以实行降级继承。而其他非“后”子女都要按照降级继承的方式进行,同时还要区分出“二子”和“它子”。
秦汉年间,按遗产的先后顺序,从前到后的排序是子男、父、母、女、孙、曾孙、祖、祖母。而一旦家庭破裂,人丁全部断绝的情况下,大家族里的奴隶,甚至也可以取代原来的主人来继承家产。
秦朝户主继承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秦汉时期宗祧继承并不严格,这使得制定户法的难度降低,同时也使得代户法更容易被民间所接受。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考虑,广泛的户主继承人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纳税和服役的人口数量。
二、道路阻且长,会面安可知
户主继承原则虽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兼顾姻亲关系的特性,但却贯彻着秦汉国家政治控制的意图。因此,诸子并不能平等继承田宅。
但除了田宅以外的其他财产,他们仍然可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划分。这种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阶级分化的现状,同时也为后来的家族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年律令》记载:“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
汉朝年间,女性在继承财产和处理继承财产方面的限制较少,从而使她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中国古代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家产制”。
在“家产制”下,家产为公共之产,原则上任何家庭成员都有机会继承财产,但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却是不平等的,父家长凭借强大的权力有时,会对家产做出有违背法律来制定继承人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是否得到认可,主要依据于国家民众思想观念如何看待这样的事件。
这一时期的家庭已不再是一纯粹的亲缘、血缘性组织,因为在家庭的外部还笼罩着一层公权力,家庭继承权作为维护家族秩序的内容之一的,必然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秦汉家族的继承权力在不断地发展,家族的壮大和发展使得家族的宗族意识在逐步加强,这一现象的产生与统治阶级在各个阶段所实行的家族政策有关。
通常情况下,统治阶级设置的宗族政策对家庭继承,只产生了间接性的影响,然而后期颁布律法后,统治阶级以最高法律的身份主动介入宗族继承法案,体现出王朝对宗族继承的高度重视。
秦汉年间,墓祭逐渐成为了主要的祭祀方式取代了庙祭。宗庙制度只在皇帝、诸侯王、列侯等少数人中实行,并且不再像先秦时期的祭祀礼制那样严格和规范。祭祀的权力逐渐扩大,社会上层的传统观念“庶子不祭”被打破,使得每个家庭都能单独进行祭祀。
三、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
随着宗祠的自主性逐步加强,宗祠不再受礼制和法律的约束。尽管宗室继承权依然很重要,但与先秦和其他几个王朝相比,秦汉时代的规矩就少了很多,例如没有子嗣的时候,就不需要按照宗内嗣子的顺序来挑选,也不需要按照礼仪来决定继承人的归属。
嫡长继承制在秦汉时期仍然占主导地位,已经深入到社会底层,成为普遍遵循的原则。中国古代的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宗祧承袭”,与宗祧承袭关系最为密切的“同姓不同婚”制度,在秦汉之际已很难再延续下去。这一时期,同宗血缘关系的通婚仍然为礼法所禁,秦汉宗祧继承衰弱的直接原因在于这一时期宗族组织逐渐衰落。
二十等爵制曾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有个产生、发展、衰落的过程。其奖励军功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诸多价值,不过随着其逐渐走向轻滥,这些价值也就逐渐消失了。
《二年律令》记载:“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
作为秦汉时期爵位继承制度的一部分,随着爵位制度的演变,爵位的继承规则也相应发生变化。爵位继承在家族继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于爵位继承的记载在传世文献中几乎无法找到,直到《二年律令》的出现,才缕清了秦汉时期爵位的继承问题。
根据《二年律令》,汉朝的封号制度主要包括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即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这也是解决家族内部矛盾的一种方式。
《二年律令》中记载了非“后”诸子均实行降级继承的案例,而且还区分“二子”与“它子”。在血亲继承的原则下,一般由亲子继承。如果是关内侯以上的爵位,必须严格遵循血亲继承的次序。然而在东汉时期,绍封制度的兴起和分封制度的出现,使得血亲继承的效果大大削减,国家对它的重视度也大不如从前。
结语
在特定的条件下,尽管秦汉王朝的爵位继承可以突破血缘关系的限制,但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爵位继承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爵位制度具有承袭性,从秦始皇六年“公卒”的社会等级公布之后,秦已开始实施降级承袭,然而这一承袭规则与汉朝存在较大的不同。
参考文献:
《二年律令》
《汉书》
《里耶秦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