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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安全生产
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十)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持续开展精准执法,紧盯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4年03月07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江苏苏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船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现场三名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苏豪船舶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现场正在使用的丙烷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的三名员工停止特种作业,并对丙烷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进行整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01月26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仪征荣川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将叉车货物装卸业务承包给了仪征中盛货物装卸服务部,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仪征荣川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 铺网机传动部位未加装防护罩。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03月01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扬州神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 铸造车间东部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分成若干个单独控制的监测的水路并且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扬州神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铸造车间东部的熔炼炉,待冷却水系统已分成若干个单独控制的监测的水路并且安装好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后,经我局复查完毕,方可恢复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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