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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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原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务工,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江苏**(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苏12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某,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1月1日18时5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持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某,沿靖江市斜桥镇永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丹华村陈士可埭2-14门前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车前情况,临危措施不当,导致其车右前部碰撞同向步行的展某,造成展某死亡、与展某一同步行的王某某和杜某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藏匿于案发现场南面一桥上,并电话联系李某至现场,欲让李某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帮其“顶包”,未果。经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展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日20时32分,被告人张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展某近亲属人民币385000元,并取得谅解。另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100元、杜某某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监控视频、监控截图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陆**提出“张某某不构成逃逸,应认定为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且有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所援引的证据均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不构成逃逸,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通肇事逃逸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逸”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或在现场但谎称自己并非肇事者,亦或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本案中,张某某肇事后弃车藏匿、未报警抢救伤员,且找人“顶包”,以逃避法律追究,应当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同时查明,张某某虽在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但并非主动投案,在警察询问时其并未如实交代驾车肇事行为,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有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不再重复评价。关于上诉人张某某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经查,张某某虽系过失犯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上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诉人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对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阅卷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交通肇事后
不仅不及时报警抢救伤员
竟还弃车藏匿、找人“顶包”
这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
更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挑衅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此提醒: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事故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同时在道路上通行的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做到谨慎、细致
随时注意观察周边路况
以便准确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类突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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