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醒:
造谣违法!要追究责任的!
今年已经发生好几宗了!
近日,一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所谓“我兄弟塘厦某男子畏罪潜逃意外死亡……”等信息,并配有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某男子的灰白照片,配哀乐及该男子“已死亡”的文字。
经公安机关核查,该信息系谣言。塘厦警方立即展开行动,第一时间将涉嫌发布不实信息的王某传唤到林村派出所审查。
经查,当地并无相关警情。发布者王某与蓝某相识,两人曾发生矛盾心存不悦。随后王某为泄私愤,编造发布“诋毁蓝某已死亡”的谣言视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在民警批评教育下,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删除了视频,并承诺以后会注意言行,做到遵纪守法。
违法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
近年来,由于短视频平台发展,
不少街坊习惯在平台刷新鲜事,
有些人就动起“歪脑筋”,
制造谣言骗取流量,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7日,网民吴某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一个短视频,视频显示一电动车停车棚着火,并配文字内容“东莞高楼着火”。
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东莞警方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天处罚。
还有另外一次
也是今年的
2024年2月4日,网民孟某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一个短视频,视频内容为拍摄一大楼底下停放着一辆消防车,有群众在围观,并配文字内容 “马上过年了,有什么想不开的,你为什么要跳楼,你跳下来了家里爸爸妈妈怎么办,哥哥姐姐弟弟怎么办,学校里的同学怎么办,生命就一次不要轻易放弃,一定要加油好好活下去,你要是看到这个视频了联系我,我陪你喝点有什么苦地方和我说,你的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弟弟妹妹同学同桌都在等着你回家”。该视频迅速引起网民关注,引发大量浏览,影响较为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东莞警方依法对孟某某作出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
有关的法律条文
⏩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2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
针对恶意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从严依法查处
对构成犯罪的
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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