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鱼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偷越国(边)境,到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
2022年8月,19岁的小胡不务正业,贪图享乐。在外打工期间,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对外出租,非法获利一千余元。同年九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明知到缅甸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进行电信诈骗。后于2023年10月被抓获,遣返回国内。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胡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缅甸从事诈骗活动,一年内在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庭后,被告人小胡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有一定条件的人身自由。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确保随传随到。另外,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大肆组织、拉拢、欺骗、利诱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内居民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再次呼吁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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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者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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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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