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牂牁江环境保护法庭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巡回审理一起因清明祭祖导致的失火案,被告人蒋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30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2023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与其大婶江某到六枝特区岩脚镇青杠林村圆坡顶祭祖,蒋某在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130.49亩灌木林地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2196元。
天干物燥,山火隐患较多。部分群众防火意识淡薄,对火灾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别是清明将至,违规带火祭祀,极易引发山火,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强化辖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到案发地开庭,用直观的庭审活动和通俗的释法语言将庭审转化为生动形象的防火法治课堂,以“巡回审判+普法”的“小切口”讲透了森林防火的“大道理”,为清明森林防火送一场“及时雨”。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对到场群众进行预防森林火灾的普法宣传,并发放防火宣传手册100余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杨娟
编辑:汪永惠怡
来源:六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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