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业绩说明会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成部分,已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途径,对于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据WIND数据统计,2023年A股共有4725家上市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比例约92.29%。
近期,2023年年报开始陆续披露,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流程是怎么样的?召开有又哪些要求呢?本文主要围绕业绩说明会召开流程和相关规则要求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01
业绩说明会召开流程
业绩说明会召开流程一般分为前期策划筹备、业绩说明会召开、会后总结,具体流程具体如下:
(一)前期策划筹备
1、确认召开方式(提前申请)、召开时间、参会人员;
2、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3、准备推介材料、邀请函、确认业绩说明会召开流程和互动交流内容分工等。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
1、提前准备会场、会务、相关设备的监测和调试工作;
2、提前召开管理层碰面会统一口径,提炼市场关注问题等;
3、按照流程召开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互动交流。
(三)会后工作
1、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记录表并披露;
2、复盘和关注市场后续趋势变化。
02
业绩说明会总体要求
1、时间要求
依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业绩说明会召开时间原则上应该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各板块对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多少时间内举行业绩说明会时间略有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板块
时间要求
深主板/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7.3.4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3.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6本所鼓励科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8.7...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2、召开要求
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业绩说明会出现以下情形:
板块
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二)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业绩说明会应当立足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2.业绩说明会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全体投资者可接入并实时互动,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4.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上市公司应当注重业绩说明会互动效果,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三)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出席人员,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出现下列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内容的信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1.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1...科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违规案例:业绩说明会回复未经核实的信息被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3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DLKJ在业绩说明会上回复投资者时称“目前BYKJ的AliceGNSS高精度定位芯片已通过了国际权威的ISO26262功能安全产品认证,成为国内首款、全球第二款获此认证的高精度定位芯片”等内容。公司当天公告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也提及前述内容。经查,公司未经核实即发布BYKJ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导致披露的相关信息依据不充分,存在内容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形。
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DLKJ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董秘)出具了警示函。
03
业绩说明会的召开要求
1、是否强制召开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并非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但各板块对召开业绩说明会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略有差异,具体要求如下:
板块
召开要求
信披评价要求
深主板
《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五)...建议纳入沪深300指数、“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年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
(七)公司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加1分。
创业板
《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五)...鼓励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年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沪主板
《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本次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六)公司未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分别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加1分。
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
第十五条:本所支持上市公司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面向全体投资者的业绩说明会。
2、通知公告要求和问题征集
业绩说明会在召开前需要提前发布召开公告,为更高质量的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上市公司一般在召开业绩说明会前会提前做好投资者问题征集,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各板块对通知公告内容和问题征集要求略有差异,具体内容如下:
板块
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前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3.1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8科创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2.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3.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4.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5.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6.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参会人员要求
业绩说明会为广大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关键少数”高管直接交流提供了平台,上市公司由董事长和具体负责并熟悉公司业务的高管介绍公司业绩和经营情况,有利于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现状、公司战略和发展前景等全面信息,同时也说明公司对投资者的重视。依据沪深交易所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参与年度业绩说明会的相关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板块
参与会人员
深主板/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积极出席业绩说明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3.2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9科创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本所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科创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4、召开形式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一般会采取现场结合网上或是网上的方式,沪深交所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业绩说明会交流方式,通过视频直播、语音、图文等多种形式进行互动,采用可视化年报、云参观等多种方式展示公司经营情况。此外深交所还鼓励上市公司将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实地调研活动相结合,让投资者通过实地调研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司、认识公司。
5、召开平台和场地
沪深交易所未对召开平台和场地做统一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可结合实际需求选择召开,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板块
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本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可以为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免费提供面向全体投资者的互动渠道。上市公司选择通过与本所建立媒体合作的其他平台召开业绩说明会的,本所可以提供转接信号同步直播和实时互动服务。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上述服务需求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约。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3.1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7科创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本所鼓励科创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6、嘉宾邀请
各板块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参会嘉宾和时间安排有不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板块
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拟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业绩说明会的,可以直接与其联系,也可以向本所提出。公司在本所提供的标准化服务场地现场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如需本所协助邀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参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上述需求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十个交易日提出,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助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并及时向公司反馈邀请结果。
鼓励公司自行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等参会,提升互动效果。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科创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04
会后事项
上市公司在召开业绩说明会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披露,沪深交易所披露平台和具体要求如下:
板块
披露要求
深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鼓励公司通过披露公告、视频回放等多种方式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7.2.6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8.10科创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05
违规案例
1、业绩说明会表述存在重大遗漏且先于指定媒体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2021年4月27日,上市公司ZNJS在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上称,预计公司2021年合同销售金额达到2500亿元左右,合同销售金额增长可超过10%。上市公司ZNJS前期未披露前述经营预测信息,且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4月2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业绩说明会主要交流内容为2020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亦未提及前述经营预测信息。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ZNJS出具了监管函。
2、未按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HXDF于2016年3月24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关于举办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拟于4月7日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年报业绩说明会”)。4月7日,上市公司HXDF未如期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也未及时公告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HXDF于4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日期的公告》,称其由于网络故障未能按时启动年报业绩说明会,将年报业绩说明会日期变更至2016年4月13日。上市公司HXDF变更后的年报业绩说明会日期距年度报告披露日期超过十个交易日,距《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日期的公告》披露日期不足二个交易日。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HXDF及相关当事人(董事长、董秘)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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