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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兴县融媒体中心
雅安生活微信号:(yaanzaixian)编辑制作
2024年3月1日19时,宝兴县12119接到举报电话,称五龙乡胜利村三组有烟点。接到电话后,宝兴县林业局和五龙乡人民政府赓即前往开展调查。经查,系五龙乡胜利村村民王某某(男)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024年3月12日,五龙乡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
2024年3月4日,宝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宝兴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相关奖励措施,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200元。
《宝兴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 举报并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查实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群众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举报(电话:12119、110)或到县林业局、县公安局以及到就近的派出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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