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990年9月7日颁布的《铁路法》第64条规定,对于"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以抢夺罪论处。1997年《刑法》增设了此罪名。
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但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哄抢的主要特点是聚集多人,依靠人多势众,一哄而上,夺取他人财物。有观点认为,聚众哄抢是一种行为方式,并不要求存在所谓"聚众"与"哄抢"两个行为。没有首要分子,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例如,被害人驾驶的卡车侧翻后,周围的众人自发哄抢财物的,即便没有首要分子,也应对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何谓"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实践中,可在考虑与盗窃罪、抢夺罪等的平衡,恰当控制打击面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哄抢财物的价值、是否属于重要物资、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予以综合把握。
3.犯罪主体为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是指积极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较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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