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共涉及69个条文,涵盖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两大版块,基本上覆盖了合同的“全生命周期”,就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其中的合同效力问题是最为复杂的。——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却仍然处于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一些特定合同只有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自原《合同法》施行以来,已“依法成立”但未经批准的合同被置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此类合同因未生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该类合同又因已“依法成立”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也导致实践中处理因合同未经批准而引起的纠纷时困难重重。比如——
■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相对人能否直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若已履行报批义务但合同未获批准,报批义务人是否当然不承担责任?
合同编司法解释从第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就未经批准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诸多问题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二条,对上述问题都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回应。
那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的?律师又该根据新规调整实务操作策略?
3月29/30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争议解决部主任姜强律师,详细讲解新合同编司解下,须经批准合同的效力体系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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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新解释第十二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分“两步走”,对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当事人一方违反报批义务时,对方可以选择要求报批义务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法院判决报批义务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时,如果其仍不履行,则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无疑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既然合同在获得批准前尚未生效,何来报批义务和违约责任?既然合同尚未生效,是否有被解除的可能和必要?
此外,第十二条区分了狭义的合同拘束力与合同的履行效力,明确规定合同获得批准前,合同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也正是因为合同在批准前已经具备狭义的合同拘束力,因此,在报批义务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且违反报批义务的后果是逐级递增的。
因而,可以预判的是,律师对合同效力的准确判断,对于解决实务难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而上述疑难要点,都可以收束为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对新解释第十二条进行正本清源?
3月29/30日晚19:00,一起来听听姜强律师的真知灼见!
姜强律师具有多年审判经验,他将全面、深度解读《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向广大律师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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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掌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
全面识别实务中常见的须经批准合同的类型
能够根据规范变迁调整实务操作策略
课程大纲
一、合同效力与须经批准合同的自治与管制平衡
1.资深律师如何理解合同效力体系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2.探究须经批准合同的自治原则与管制需求的平衡之道
二、实务中常见的须经批准合同的类型与识别
1.深入解析金融领域哪些合同需经特别批准及其法律后果
2.国有资产保护类合同批准的法律要求与实务操作
3.自然资源及其他资源管控类合同的批准流程及风险防范
4.公共卫生安全与特种行业管理类等合同的批准要点
5.废物安全管理类合同的批准标准与实务挑战
三、须经批准合同的规范变迁与律师实务应对策略
1.1999-2009: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2.2010-2019:外商投资企业司法解释一、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九民纪要
3.2020-2023:从民法典到合同编司法解释
4.资深律师如何根据规范变迁调整实务操作策略
四、不批准合同的法律效果与律师实务处理技巧
1.确定不批准合同法律效果的解除权路径
2.确定不批准合同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解释路径
3.须经批准合同之法律效果的判断体系重构
五、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2条的正本清源
讲师介绍
姜 强
拥有10年审判经验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争议解决部主任
姜强律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系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及南京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中周法律研究院理事。
姜强律师先后处理了涉及证券纠纷、公司股权争议、对赌纠纷、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各类疑难重大合同案件数十件,取得了良好效果。姜强律师在金融票据、信用证、保理、期权,以及其他复杂交易结构的金融领域投融资纠纷、建设工程及其融资、房地产开发及其融资、保险、民间借贷及其他融资类纠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其中,多个有关证券、ABS、股权和票据的案件中均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在刑民交叉方面有深入研究。
姜强律师参与撰写最高院司法解释释义书十余部。另外,曾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判解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2020年以来,先后发表《票据变形交易结构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解释论》《票据行为外观主义的袪魅与“穿透式审判”的再认识》《须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构造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论》《<九民纪要>中的释明及其在诉讼中的实现方式》《抵押权人与主债权人分离情形下的抵押权构造及其行使》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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