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本报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中山坦洲枝埔工业园区D4栋单层旧厂房11·1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3年11月14日,中山市坦洲镇枝埔工业园区D1幢至D6幢厂房彩钢瓦更换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建筑物厂房业主为钟某宏。包工头为谢某兴。事故死亡人员曹某浪,为包工头谢某兴雇佣的工人。2023年11月5日,厂房业主钟某宏与包工头谢某兴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谢某兴为钟某宏更换中山坦洲枝埔工业园区D1幢至D6幢厂房的彩钢瓦。
经查明,2023年11月14日上午7点30分左右,谢某兴带领曹某浪等5名工人在中山坦洲枝埔工业园区D1幢至D6幢厂房更换彩钢瓦,屋顶距地面约6米,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均无高处作业证。上午9点左右,曹某浪作业处的彩钢瓦无法承受其重量,彩钢瓦发生弯曲,曹某浪从屋顶坠落地面,其被送医院救治,最终不治身亡。
调查组认为,谢某兴无资质承包厂房彩钢瓦的更换工程;未对从业人员曹某浪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开展特种作业施工。
钟某宏则将厂房彩钢瓦的更换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包工头谢某兴。
事故调查组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工程包工头谢某兴涉嫌触犯《刑法》,建议公安机关追究谢某兴的刑事责任。
业主钟某宏将厂房彩钢瓦的更换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包工头谢某兴,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钟某宏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袁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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