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信华利筑施工管理课堂,本期分享的主题是诉讼程序中的工程造价鉴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领域的诉讼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建筑工程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其中涉及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常常成为重要的司法鉴定方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专门鉴定之一。工程造价鉴定基本概述如下:指鉴定机构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领域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证、评价,并提供鉴定意见。从这个概念可见,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受委托的鉴定人应该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而不包括法律知识。因此,造价鉴定的结果仅就科学技术和专业问题提供意见。
工程造价鉴定涵盖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对一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时,只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除非争议事实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否则法院在决定委托造价鉴定时不应直接将整个工程视为鉴定范围,而应首先根据双方主张梳理争议项,然后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
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和证据性等几个特点。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较大。现总结几种不支持造价鉴定申请的情况,与大家分享:
1.当事人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则一般不予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上是在司法鉴定的基础上,融合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的新型业务。近年来,在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要进一步完善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法庭审理中有力的关键证据,进而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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