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家里人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了,家属收到了逮捕通知书,显示他现在被关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差不多有半年多的时间了。我们听说这个案件现在已经移送到法院起诉了,具体是个什么情况不太清楚。所以,我就想请问您一下,家属现在还可以给他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吗?能不能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大概是个什么情况呢?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看到案件的相关证据吗?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会从哪些方面予以质证呢?具体的规定有哪些?能不能详细地给我说说?我们家属能不能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代为委托的,可以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告知委托事宜,明确委托关系。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意,并在会见笔录里注明。
根据你的陈述,目前他的案件应该已经属于法院审判阶段,在这个阶段家属也是可以为他委托律师予以辩护的。接受委托以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对于证据中的辨认笔录会着重从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方面予以质证。如果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对于证据中的侦查实验笔录会着重从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方面予以质证。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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