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家住伊川的董女士从县城A鞋店购买了一双童鞋。3个月后,董女士以鞋子的鞋底磨破两处为由,要求店主王某退换。董女士要求退换未果后,便与王某协商鞋子质保问题,后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引起争执。
2024年1月2日起,董女士连续几天通过个人抖音号发布5条视频及图片,称在该鞋店购买的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其中3条配有辱骂文字,引起网友热议。忍无可忍的王某一纸诉讼将其诉至伊川县法院,要求董女士删除不良视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董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作为消费者,其有权对原告销售的商品质量作出评价,但被告评价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被告董某因在原告某鞋店处购买鞋子的质保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共发布了5条涉及原告的抖音视频。其中1月2日及1月3日的2条视频内容是被告购买三个月的鞋子鞋底磨破两处,及对鞋子质量问题的控诉,系被告对其购买产品质量的批评。原告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批评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在这2条视频中被告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在1月5日至1月8日发布的3条视频,视频中分别存在“黑心卖家”、“老板不算人”的侮辱性言辞,并非正当合理的消费维权行为,被告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行为起因、损害后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原告诉求,被告应删除其抖音号发布的涉及原告名誉的3个视频。
综上,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抖音号发布的涉及原告名誉的3个视频。
经承办法官耐心判后答疑,董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法官的见证下删除了短视频,并承诺今后不再发表不当言论,王某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案件至此圆满解决。
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亚东
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
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发表意见本无可厚非,但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 伊川县法院民事审判庭)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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