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永新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月坪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为依法规范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经县十八届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永新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永新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永新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永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永新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表
1、对框架、砖混、砖木、土木房屋结构的成新度确定为:建成2年以下的按100%,建成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95%,建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90%,建成10年以上的按85%,建成年限以实际核定为准;
2、假楼的补偿以房屋建筑重置价乘以假楼的面积为基数,层高为1.5~2.2m(不含2.2m) 补偿不超过50%;层高为0.8~1.5m(含1.5m)补偿不超过30%;层高为0.8 m以下的不予补偿。高度超过1、8米全坡屋顶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3、未计面积的地下室以房屋建筑重置价乘以地下室的面积为基数,层高为1.5~2.2m(不含2.2m),补偿不超过50%;
4、关于界定应拆房屋正房与附属建筑办法:(1)结构和层高完整、合理、独立且以住人为主的房屋为正房,其他功能的为附属建筑,如厨房、厕所、牛栏、杂物间。(2)原以住人为主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人已搬出,仍为正房,但现已烧毁、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视为正房。(3)凡设在正房内的且结构一致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仍为正房。
二、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1、住宅房屋装修装饰2年内(不含2年)按装修装饰费的100%给予补偿;
2、住宅房屋装修装饰2-4年内(不含4年)按装修装饰费的90%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装修装饰4-6年内(不含6年)按装修装饰费的80%给予补偿;
4、住宅房屋装修装饰6-8年内(不含8年)按装修装饰费的70%给予补偿;
5、住宅房屋装修装饰8-10年内按装修装饰费的50%给予补偿,10年以上按40%给予补偿;
6、征收评估装饰装修材料价格表中不明确的装饰装修材料由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其补偿价格;
7、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的标准补偿,精养鱼塘以实际评估为准,只用于灌溉水塘不予补偿。
三、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
1、成片果树、林木超出种植密度部分果树不予补偿;
2、成片果树、林木不够种植密度的按种植密度折算面积;
3、成片果树、林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4、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天然野生果木树不予补偿。
附件2
永新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来源:永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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