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胜县一名男子耍酒疯砸车泄愤,终因自己的任性受到惩处。
3月10日下午,永胜县公安局程海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李某报警称,其开车到石湾冻库时,被一名酒醉者用石头砸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核实情况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李某驾车途经石湾村,被醉酒后的吴某手握砂石混合物打杂,造成车辆右侧划伤。
随即,警方将吴某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醒酒后,吴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寻衅滋事,吴某被依法拘留14天。
民警提醒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过度不仅伤身,还有可能坏事。喝酒切莫贪杯,避免造成酒后失控,产生不必要后果。酒后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千万别“喝酒一时爽,酒后悔断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张云先 通讯员 文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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