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3月22日消息,深圳挚鸿电梯有限公司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罚款0.500000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1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挚鸿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生产车间存储(木质圆滚筒,卡板,塑料袋,纸皮等可燃物)未张贴“禁止烟火”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1.3条表1编号1-2规定;2、货架工作台高度约4米(摆放卡板,钢结构架子等)未张贴“当心坠落”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34规定。主要证据如下:1、(深龙岗)应急现记〔2024〕96号《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照片》;3、《询问笔录》等。经过进行详述。
深圳挚鸿电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3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挚鸿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0.500000万元的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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