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近些年,看到不少关于十二岁到十八岁之间的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同时也看到一些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处理意见,也看到更多一些的普通人的相关看法。对于不同的案件,个人也有看法,仅供参考。
另据司马南老师隔壁王奶奶说,当下十二岁及以上的孩子,基本都是已经具有自主判断能力,加上当下网络的普及,法律的公开和普及,十二三岁的孩子,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是有所了解的。尤其是有的孩子是听说或者查看有关法律之后,才实施犯罪的。也就是说,不少的未成年人是有意钻法律的空子!也有的是其监护人按时其钻法律的空子。当然,也有不是故意钻法律空子,但生性顽皮凶残的未成年人犯罪。
无论哪一种,只要是犯罪,就理应受到法律的无差别制裁!否则怎能体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再说,有的法律条文规定,对精神不正常者所谓无自主意识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也常被钻空子,它们实际有着很强的意志力,在相当的时间内,假装有某种精神失常表现,以至于被鉴定为精神失常而免于刑事处罚,也有被有心人利用关系制作假的精神失常鉴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这到底保护了谁?又损害了谁的利益?所以,个人认为,无论如何,对于犯罪都应当无差别执行同一法律法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还有,比如某教授之子,少时犯罪,因未成年而免于刑事处罚,等长大后,依然危害社会!所以,对于所谓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上是错误的,实际上损害的是更多其它人利益!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对于十二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失常的人,统统使用和其它人相同的法律,很有必要!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朋友们,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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