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实中一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政策性很强的事务中,掌握政策制定、解释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往往不认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却认为构成了犯罪,并直接把民营企业的老板抓了!本喊冤系列的前四个案例都存在这个问题。为什么?这值得所有人思考!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我的朋友,涉及新能源车补贴问题。国家的补贴真的是双刃剑,坑特别多,能不要尽量不要。
在此,我特别强调,所有补贴乱象均与政策不完善密切相关,真的不要把责任全部推到企业身上,并直接抓捕民营企业家,导致民营企业破产倒闭。
就如本案,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无真实交易、虚报冒领,单纯骗取补贴的情形。该行为的发生,与当时的补贴政策不完善关系密切。为不断弥补新能源汽车补贴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保障用户更好地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在执行中有多次调整、改革。相关不规范情形在政策推出初期比较多发,但在政策调整完善之后基本得以杜绝,确实说明了此类行为与政策不完善密切相关,所以加以刑事规制要特别慎重。
【正文】
曾兴(化名)系多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2021年10月,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其抓捕并羁押15个月,对其个人名誉及企业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企业融资渠道受限、项目停滞搁浅,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濒临破产,遭受直接和间接损失难以评估。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曾兴了解到海南省希望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海南公交、旅游大巴市场需求量很大,且海南没有客车生产企业,仔细了解海南相关政策后,在海南成立了汽车公司,计划投资设厂,开展客车生产及客车零部件装配业务。后鉴于运营新能源客车与传统客车相比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曾兴又成立了五家汽车租赁公司。
2016年12月,海南五家汽车租赁公司购进600多台新能源客车,所购车辆均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在海南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2017年2月底,曾兴根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24090万元。在审核过程中,省财政部门认为,合同开票价格中单台车第四年至第八年的售后服务费50万元,不是车辆销售价格组成部份,需在车辆补贴计算中予以剔除,故核减补贴资金15414.9万元,实际拨付资金8675.10万元。
海南五家汽车租赁公司购车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租赁用车趋冷、充电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又叠加新冠疫情等原因,汽车租赁业务未能走上正轨,造成近亿元的投资损失,同时也客观上造成大量新能源汽车闲置。正因大量新能源汽车闲置,曾兴及其多名下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抓捕。
二、相关补贴政策
2016年12月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海南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可申请海南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因原规定并未附加其他条件,政策漏洞被发现后,2017年3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海南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完成注册登记,累计行驶3万公里,才可申请海南省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三、法律分析意见
笔者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曾兴的行为虽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但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1.曾兴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曾兴的购车目的是在海南市场推广新能源客车,自营客车租赁及向市场销售。曾兴的所有购车款均已全额支付,所购车辆均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在海南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这一过程中,曾兴的购车行为真实有效并支付了对价,不存在典型诈骗犯罪中的无对价取得财物或虚构标的物等行为。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于2017年9月21日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2016年度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省、市)财政补贴的公示》,以及汽车产品销售合同,足以证明相关公司在进行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过程中,已按照合同内容如实申报,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维修保养服务费”“计算补贴车辆价格”“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等内容均按照政策规定如实填报,并无虚构和欺骗的行为。
在审核过程中,关于开票价格中第四至八年售后服务费50万元,工信、财政部门不认定为是车辆销售价格组成部份因而予以剔除,仅认定客户支付部份为车辆销售价格,并按《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6]410号)附件2第二种方式计算地方补贴。除此之外,有关部门对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其它内容并无异议,因此,相关公司实际获取的补贴均是建立在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之上,并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审核通过,并无骗取补贴的行为及后果。
2017年3月30日,海南省根据国家部委通知调整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将补贴标准从1:1下调至1:0.5,非个人用户车辆注册登记后的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海南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但根据原有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消费者只要完成注册即可申请国家补贴,并不要求对里程数的限制。本案中,相关车辆在2016年12月份上牌,海南省要求2017年2月底前申报补贴,相关车辆尚无相关运营数据,相关补贴申报亦无需填报运营数据。补贴申报并下拨之后海南相关主管部门并未要求核查车辆使用情况,亦未要求相关公司申报车辆使用情况数据。因此,所谓“修改车辆行驶里程数隐瞒车辆闲置”并未给相关公司申报和获取补贴带来任何实际帮助。
并且,公司购车后使用率低并非主观故意,主要是由以下客观因素造成的:其一,旅游市场因素,2017年后海南旅游市场趋冷,加之2020年后疫情影响,租车市场低迷;其二,使用条件因素,整个海南的充电桩配套严重不足,用户使用新能源客车意愿低。可见,车辆运营不足是普遍现象,即便在应对政策调整的过程中,曾兴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获取“骗补”的实际利益。因此,曾兴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个别不合规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值得商榷。
2.该行为的发生与当时的补贴政策不完善关系密切,加以刑事规制要特别慎重
本案涉及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尤其是在政策制定之初,存在一定漏洞,并且行业政策环境整体处于摸索阶段,部分行为是否合规的界限较为模糊。为了解决新能源汽车补贴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保障新能源汽车使用者更好地享受优惠和补贴政策,国家和地方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部分不合规的行为在政策推出初期较为多发,但在政策调整完善之后基本得到遏制,充分说明不合规行为与政策不完善密切相关。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规避政策变化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可能采取了一些欺诈手段,但相关责任是否全部由行为人承担,而且是否由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值得商榷。尤其是本案中,曾兴当初是为了响应政策,其行为也符合政策,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作为投资者在响应政策之后,由于政策调整,行为人作出了相应的应对行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但不具备入罪的必要性。办案机关将一般的欺诈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恐有不妥,应当厘清一般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边界。
行为人存在不合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在审查后不发放补助,或者发放补助之后予以追回,即便不合规行为较为严重,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以诈骗论处。2016年9月8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曝光5起典型的骗取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典型案例。该5起案件均为车辆尚未全部完工但提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进而多申报国家补助资金,或伪造虚假车辆生产销售原始凭证并上传虚假合格证,虚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业务的进而虚假申报补助的。财政部对5起典型案例分别作出取消中央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同时,财政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车缺电”“标实不符”的问题企业,追回已获补助资金并处以罚款。对于车辆闲置的,只按50%比例结算补助。
可见,国家层面已经发现新能源汽车的补助申请与发放存在违规问题,而通报的骗补案例集中于伪造虚假材料、“无车有证”“有车缺电”等典型问题,但均没有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本案中曾兴的行为并不涉及伪造虚假材料、“无车有证”“有车缺电”等典型问题,更不应该以诈骗罪论处。
四、 主管部门态度
新能源车补贴,跟农机补贴一样,都属于单方给付类,是政府对购买新能源车的人进行无偿补贴,并不要求相应的经济回报。在决定补贴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分析社会目的是否落空,只有社会目的落空,才能定罪处罚,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而社会目的是否落空, 宜参考借鉴政策制定实施部门的意见进行判断。
据了解,政府主管机关海南省工信厅认为,根据当时相关的新能源推广和补贴实施文件,海南五家汽车租赁公司所购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要求。同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通过,最后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按相关规定下发补贴资金。
在曾兴被羁押期间,海南省工信厅还发函给企业,通知其提交相应维修费用票据,及时申领后续补贴。这也佐证政府主管机关不认为曾兴的行为构成犯罪。
五、结论及思考
本案无罪是比较明显的,综述如下:曾兴响应海南省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实施了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并无任何骗取政府财政补贴的意图;涉案车辆均为外购,而非曾兴实控的企业生产,不存在为获取补贴而自买自卖行为;曾兴向厂家采购车辆成本高于所获补贴8000余万元,所获补贴全部用于购车,并未用于个人享乐和消费,并且相关企业亏损严重、损失巨大,并无因补贴获利;五家公司补贴申报过程中未提供任何虚假资料,并经过省市两级工信、财政、发改、科技四部门严格审核并经公示;业务发生在国家及海南新能源补贴政策出台之前;五家公司虽有各种原因造成补贴车辆使用率不高的情况,但所获取补贴完全符合当时国家及海南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主管的行政机关也没有认定有任何违规。
为什么比较明显的无罪案件,甚至行政机关都认为没有违规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直接羁押民营企业负责人,且羁押长达15个月,迟迟未能作出公正的处理结论?
为什么现实中一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政策性很强的事务中,掌握政策制定、解释权的政府主管部门,都不认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却认为构成了犯罪,并直接抓捕羁押民营企业的老板?
如果政府主管部门都无权解释政策,进而保护民营企业家,又如何能够促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艰难处境,值得所有人警醒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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