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环节,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随之免征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混合销售是按照主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开票。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因此,销售自产农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税目,统一开具免税发票。购买方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产品,结算时包括运费在内一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因此,外购免税农业产品包括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内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余敏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税务申报流程及代理服务工作;擅长编辑排版及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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