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我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行为的严重性,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近日举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现场,赔偿义务人王某说。
在金山区检察院的支持下,金山区农委与王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获法院同意。王某将自愿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3万余元,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这是金山区检察院与金山区农委共同探索的首起针对非禁渔期违法电捕鱼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生态环境资源民事侵权责任,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切实提升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意识。
原来,去年11月,金山区检察院收到区农委提供的线索,王某在金山区某河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共计64.7公斤渔获物。经与区农委初步共同研判,认为王某非法电捕鱼案虽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仍具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依据与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农委等七部门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农委共同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审查认定,王某非法电捕鱼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对河道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较大损害,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侵权责任。
金山区检察院遂依托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决定支持区农委与王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以支持人身份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主持磋商会议。
作者:单颖文 徐杰瑛
文:单颖文 徐杰瑛 图:受访者提供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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