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3〕24号),经对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圩九队、圩八队、圩六队、圩十一队、圩十三队、圩十二队、圩十队,双孖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小鸡村民小组,太平岭村民委员会及其东茶、劳屋、庞屋、矮屋、袁屋村民小组,下屯村民委员会下西、关屋、岭脚、江尾、陆屋、麦屋村民小组,星岛湖镇柯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2492公顷(63.738亩),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合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国有土地1.1123公顷(16.6845亩),另使用合浦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土地3.8129公顷(57.1935亩),共计9.1743公顷(137.6145亩)土地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和征收(收回)目的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沙岗镇沙岗村、双孖村、太平岭、下屯村民委员会,星岛湖镇柯江村民委员会,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合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合浦县人民政府,面积9.1743公顷(137.6145亩),拟征收(收回)后作为S210合浦乌家至西场公路(乌家至沙岗段)一期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的土地现状为水田、旱地、果园、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农村宅基地、公路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收(收回)
土地单位
土地地类
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1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工业用地
70.5
2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九队
旱地
70.5
农村宅基地
70.5
3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八队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4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六队
乔木林场
70.5
农村道路
70.5
5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十一队
水田
70.5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坑塘水面
70.5
6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十三队
水田
70.5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坑塘水面
70.5
7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十二队
水田
70.5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灌木林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坑塘水面
70.5
沟渠
70.5
设施农用地
70.5
8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
委员会圩十队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其他草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农村宅基地
70.5
9
沙岗镇双孖村
村民委员会
旱地
70.5
果园
70.5
乔木林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10
沙岗镇双孖村村民
委员会小鸡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11
沙岗镇太平岭
村民委员会
旱地
70.5
12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东茶村民小组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宅基地
70.5
13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劳屋村民小组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14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庞屋村民小组
旱地
70.5
15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矮屋村民小组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设施农用地
70.5
16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袁屋村民小组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农村宅基地
70.5
17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下西村民小组
水田
70.5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灌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坑塘水面
70.5
沟渠
70.5
18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关屋村民小组
水田
70.5
19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岭脚村民小组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坑塘水面
70.5
工业用地
70.5
20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江尾村民小组
水田
70.5
21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陆屋村民小组
水田
70.5
农村道路
70.5
22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麦屋村民小组
水田
70.5
旱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沟渠
70.5
农村宅基地
70.5
23
星岛湖镇柯江村民委员会陈屋村民小组
乔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24
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水田
70.5
旱地
70.5
乔木林地
70.5
灌木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沟渠
70.5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
乔木林地
70.5
灌木林地
70.5
其他林地
70.5
农村道路
70.5
26
合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乔木林地
70.5
设施农用地
70.5
27
合浦县人民政府
旱地
不作补偿
乔木林地
灌木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沟渠
公路用地
合 计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被征收(收回)
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合 计
(万元)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九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八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六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十一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十三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十二队
沙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圩十队
沙岗镇双孖村村民委员会
沙岗镇双孖村村民委员会小鸡村民小组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东茶村民小组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劳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庞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矮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袁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下西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关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岭脚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江尾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陆屋村民小组
沙岗镇下屯村民委员会麦屋村民小组
星岛湖镇柯江村民委员会陈屋村民小组
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
合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合浦县人民政府
不作补偿
合计
备注:现阶段尚无法计列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待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陈绵妃,联系电话: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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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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