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明确,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从司法实践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这种行为不能一概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上述《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的相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划清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行为人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出于其他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属于转化犯现象,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帮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若收买人教唆没有拐卖故意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或者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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