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一份处罚决定
因售卖假“耐克”鞋
莆田一男子
被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没收假冒“耐克”鞋24双
并处罚款6725元,上缴国库
2023年5月31日,根据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移交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镇海派出所对当事人林某某涉嫌商标侵权一事进行现场交接,现场移交当事人待售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运动鞋和拖鞋各12双,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取得证明材料,且明知上述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同日,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鞋24双予以扣押,扣押期限30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从安福附近路边以每双100元的价格购入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运动鞋15双,以每双60元的价格购入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拖鞋15双,运动鞋以每双130元、拖鞋以每双100元的价格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福利纸厂内路边销售,并且明知上述鞋子商标侵权,于2023年5月8日被公安部门查获并移交本局处理,截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已销售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运动鞋和拖鞋各3双,按已查清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345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父母亲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比较困难,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情节,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标有“耐克勾形图”注册商标鞋24双,并处罚款6725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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