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三个小恶魔把同学杀死之后,这个新闻连日来被很多朋友们讨论。以至于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在各种各样的门户网站中看到了更多的校园霸凌的新闻。
是的,看完之后我们才觉得,原来今天我们身边的各种各样的霸凌案件这么多!以至于我有了一个不好的预感,那就是很多小恶魔们,他们经历了这一轮又一轮的普法教育之后,他们会不会感觉到有恃无恐呢?
你看 5年之前大连一个未满14岁的少年把邻居女孩骗回家中欲行不轨,最终杀了人。结果由于他未满14岁,他不负任何刑责。而这一次,邯郸三个小恶魔残忍的把同学杀死之后,很多法律专家解读,虽然咱们修改了法律,但是他们最多被判无期,30岁之后一定减刑就能走出监狱大门。
甚至如果你未满12岁的话,你是真的什么刑责都不负的。还有一桩案件,一个不满12岁的男孩把邻居4岁的小女孩杀死之后,他真的是什么刑责都没负,现在听说又回到学校上课去了。
大家知道吗?十几岁的小孩子实际上心智是相对很成熟的呀!所以我有一个担心,当他们看到这么多案件之后,他们会不会感觉到说,原来我是未成年人,原来我不满14岁,原来我不满12岁。理论上讲,我干出任何滔天巨恶我都不会被惩罚,他们会不会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呢?
说实话,成年人有敬畏之心,成年人做事情还要三思,还要考虑到我做了这样的恶一定会有人来惩罚我,我根本跑不掉的。所以大多数成年人是不会轻易犯法的。可是有一些小孩他们真的是有恃无恐,本来他就心智不成熟,本来他就不知道自己犯错之后会有多大的恶果。再加上有人告诉他没事,14岁以下随便犯,12岁以下随便犯,那么会不会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反而转化成了对未成年罪犯的纵容呢?
所以从法理上讲,我们真是考虑,为什么我们要制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呢?今天比如说一个精神病他去杀人,我们说对不起,他杀人的时候那个他不是他自己,他已经被病魔占据了头脑。换句话说,杀人的并不是一个清醒的人,而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他自己并不想杀人,杀人这个行为并不是他主观的意愿,所以我们对精神病不能施以刑责,要不然是不人道的。
我们可以把精神病关起来给他治病,但是确实他杀人这个情况是一个悲剧,是一个没有罪犯的悲剧。可是这件事套到未成年人身上好像不太对,长久以来我们说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不被追究刑责?就是因为我们似乎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一样,他们心智是不成熟不健全的,所以作恶的时候他并不清楚自己在作恶,因此我们不能惩罚他。
可拜托!今天十几岁的小孩子他们和精神病一样吗?不是的,他们已经有了相当健全的人格,他们对很多事情都有自我的判断,你想啊!他都能天天的去打骂侮辱同学,索要钱财,他也能够在杀人之后去埋尸,去毁掉被害者的容貌,以便将来逃脱惩罚。第二天还可以泰然处之的上学,这是精神病人吗?当然不是了。
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对精神病人不做刑责,能不能代表着我们对未成年罪犯也不做刑责的要求?如果这样下去的话,那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真正变成未成年罪犯保护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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