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其中一种行为为标准,而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具体而言:
(1)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只要将被害人置于实际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
(2)单纯出卖行为,以行为人将被害人出卖为既遂标准。
(3)从司法实践来看,接送、中转行为往往从属于行为人或者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无独立的标准,应当从属于其他行为的既遂标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40条第1款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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