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没收食品并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1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举报函显示:在某超市购买的菌汤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投诉举报函显示的菌汤包1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字样。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核实,该超市于2023年2月13日购进菌汤包5袋,以16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超市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没收菌汤包1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商标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六:罐头食品过期仍销售 受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9月8日,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王先生投诉辖区一超市销售过期罐头。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黄桃罐头,进价8元/瓶,销售价格9元/瓶,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金额9元,违法所得9元。该超市负责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由消费者投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诉转案”典型案例,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以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加油站计量作弊 执法人员“铁拳”出击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某加油站实施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车用乙醇汽油枪主板铅封有撬动痕迹,经查,该加油站为了弥补损耗,故意实施计量作弊,减少出油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税控燃油加油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罚没合计7万元的处罚。
【案件评析】目前,加油机计量作弊方法越来越多,科技手段越来越高,作弊方法越来越隐蔽,这就给我们执法人员带来了发现案源线索难的问题。作为执法人员必须改变思路,打破瓶颈,寻求突破口。通过12315平台检索近一年来投诉量较多的加油站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然后利用改装的计量测试车,有针对性地实施暗访,把暗访结果与12315投诉检索结果进行比对,判断出涉嫌计量作弊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严肃执法护民益 柔性执法显公平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2日,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2023年6月10日在某大药房56元购买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10g×15袋)2盒,批号221158-053,怀疑其从非法渠道进货,要求其提供这个批次的进货单和发票。”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内未发现举报单中涉及的药品。在该单位药精灵智慧管理系统上查询采购记录发现,当事人共购进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10g×15袋),批号221158-053,购进价格20元/盒,共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8元/盒,共5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进货票据。经询问当事人辩称,销售的批号221158-053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其朋友给孩子购买的,孩子不吃,就放在当事人店内,让其销售,当事人给其朋友折价40元换了钙片。药店营业员在药精灵智慧管理系统上随意输入了一个供货商名称,做了采购记录。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及时与举报人沟通,与举报人达成和解,且该药店仅购进2盒涉事药品,出售给同一人(举报人),购买人并未实际服用,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停业整顿。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一个缩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社会效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既维护了药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也有利于县域营商环境的优化,取得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三赢局面。(未完待续)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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