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邯郸发生的一宗震惊人心的初中生谋杀案。
此案的三名凶手已被逮捕。
深入了解案件的经过,你将意识到,虽然所有孩子都是孩子,但有些行为却显露出恶魔的本性。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0日,大约下午一点,13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王子耀告诉奶奶,他要出去和同学玩。
到了下午五点,尝试联系他的电话无人接听,直到晚上十点他也未归家。
感到事态不妙,他的家人立刻报了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警方注意到王子耀离家后,与村里的另外三名男生会面,之后便从监控中消失了。
警察和村支书当晚上门访问这三名孩子时,其中一人正在家中玩游戏。
尽管警察敲门超过两小时,但孩子的父母拒不开门,理由是担心孩子会被吓到。
显然,对于他们来说,自家的孩子是无辜的,而其他的孩子呢?
在警方的询问下,这三名孩子泰然自若,坚称没见过王子耀,展现出令人惊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抗侦查的能力。
很明显,在犯罪之前,他们已经达成了共识。
第二天早上,王子耀的父亲补办了儿子的手机SIM卡,并在登陆微信后发现,失踪当天下午,儿子曾转账191元给其中一名同学。
这一线索被立即交给了警方。
警方利用这一突破点重新审问这三名孩子,很快就发现其中两人供词前后矛盾,终于承认了谋杀并埋藏同学的罪行,而主犯依然坚称自己一无所知。
连警方都感慨,今天的孩子在13、14岁时就表现出如此成熟的行为,犯罪手段残忍,心理承受能力极强。主犯才上初一,埋尸地点距其家仅几百米之遥。
根据这三人的供述,他们觉得王子耀容易欺负,所以一直在校园内对他进行欺凌。
而王子耀曾多次表示不想去学校,但未能引起家人的足够注意。
由于需要充值游戏,他们又将目标转向了王子耀。
因此,他们诱骗王子耀到村里的一个废弃蔬菜大棚,再次要求王子耀转账给他们。
当王子耀拒绝时,三人将其摁倒,其中一人回家取铁锹,另一人在大棚外放哨。
他们用铁锹猛击王子耀的头部和面部,直至致命。
直到将王子耀打至血肉模糊,他们才停手。
但即便如此,他们还是冷静地将王子耀的手机中的191元转走,之后将其埋藏在大棚里,试图销毁证据。
然后,三人商量好对策,像没事人一样回家。
因此,当警察和村支书上门询问时,三人都表现得非常镇定。
其中收到钱的主犯还撒了谎,声称王子耀被一个矮个子男人带走了,试图误导警方。
直到警方拿出转账记录,其他两名孩子才承认了事实。
而这名主犯,也是王子耀的同桌,仍然坚称自己一无所知,继续在床上玩游戏。
这里必须再次重点地要指出游戏的危害。
所有有孩子的家长都清楚,所谓的防沉迷系统、禁止未成年人登录的措施几乎无效,甚至可以说是充满漏洞。
孩子们总能找到方法,就像本案中的中学生一样,他们并非天才,但游戏公司的所有禁令对他们毫无效用。
因此,我特别支持今年全国两会提出的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游戏的提议。
当然,你可能会说这不公平,因为自律的孩子也需要玩游戏,但不是每个孩子都有自控力。
他们甚至因为游戏充值不足100元就起杀心,用极其残忍的方式谋杀埋尸。
这难道不是游戏所带来的祸害吗?希望此案能引起相关部门的深思。
案发三天后,凶手的家人没有任何道歉行为,其中两家已经搬离,选择了逃避。学校校长则称这是一场意外,并表示将对校园霸凌进行彻底调查。
当警方带着这三名年轻嫌疑人回到案发现场时,村民们无法抑制自己的愤怒,围住了这些少年,强烈要求警方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惩处。
【法律分析】
大家好,这里是青青蓝第二课堂【以案普法】频道。
难道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是应当与成人犯罪等同对待吗?
答:首先我们先明确2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条文。
一、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预谋并实施了杀害王子耀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他们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考虑到其年龄和心智成熟度,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措施。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是印在我们每个普通老百姓骨子里的道理,若得知,杀人者只是轻判处之,想必会引起众怒。
当警方带3名小孩重返犯罪现场时,村里的气氛骤然紧张,愤怒的人群紧紧包围了这些还是孩子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怒吼中充满了对严惩的渴望。
但面对法律的限制,他们的愿望似乎难以实现。
这让人想起了某未成人犯罪电影中的台词:
“即便我犯了罪,未满十四岁又能如何?”
这句话显然被那三名少年所了解,他们深知自己因年龄尚小,法律的制裁会有所限制。
类似之前大连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的案例,该凶手最终被判处3年的收容教养。
因此,对于这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未满14岁,依照《刑法》的规定,他们不会面临死刑,最重的刑罚可能是无期徒刑。
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具体判决还需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
但值得强调的是,谋杀、掩埋尸体、伪造证据等行为已远超出了可以用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来解释的范畴,这些行为显露出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残忍本性。
这些年来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校园暴力、故意伤害事件层出不穷,遵纪守法的孩子们未能获得应有的保护,反而是那些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在法律的庇护下逃避了应有的惩罚。
因为是未成年,就能免受惩罚,这样的法律似乎成了他们胡作非为的保护伞,导致无辜者受害,肇事者却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他们虽负有监管职责,却难以时时刻刻守护在孩子的身边。
如果今天这三名少年能够逃脱惩罚,那么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未成人人效仿他们的行径。
因此,我们应该对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应单纯以年龄作为判决的依据。
邪恶就是邪恶,与年龄无关。
道德良知非黑即白,不存在灰色的中间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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