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少鹏律师,广州刑事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研究与案例。
写在前面
本篇文章主要分享的是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的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文章中讨论的诈骗罪特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不包括《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类型。
本文章上一部分内容见魏少鹏律师此前发布的文章。
以下为正文,请读者朋友学习、交流和指导!
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及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魏少鹏律师说:2012年前后,社会面上涌现出一批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的案件,性质极为恶劣,对于此类案件全国人大特别颁布此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可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一线执法、司法提供了依据。
(十二)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魏少鹏律师说:我们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原则上判例不能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但是,事实上上级司法机关曾经作出的判决或意见(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机关有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同类案件必须遵循上级司法机关的观点倾向去办理。臧进泉盗窃、诈骗案,是社会电脑精英技术分子,使用高新技术手段,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安装“木马程序”盗窃存储在电脑中的财物,或者虚构交易骗取他人点击付款链接的案件。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大众防诈骗心理的警惕,以及各大网络支付机构技术水平的提升,以及银行及国家反诈中心对可疑交易的止付手段,此类案件已较为少见。但是,仍有部分中老年群体容易在短信端、微信端,被一对一聊天的模式骗走相关财物。
(十三)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1—2015年5月11日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魏少鹏律师说:此司法解释比较有意思,明确了“黑吃黑”案件同样构成相应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也保障犯罪分子对其犯罪所得和收益。
限于篇幅,本篇文章未完待续,可关注魏少鹏律师获取最新法律资讯。
后面有篇大菜,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6年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出台的指导意见,直到今日,对此类案件的办理都有相当的指导意义,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重点学习、运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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