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为广大消费者讲解维权小知识。
就餐时,被餐馆告知不得自带酒水,
并被告知包厢最低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购物时,商家承诺所售物品均为正品,
收到后经检测为假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购买包装类食品后,
回家发现所购食品已超保质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维权?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大家消费的同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媒体曝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来源:上杭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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