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净化校园周边消费环境,近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聚焦3.15 共护成长”校园周边消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聚焦3·15现场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检察官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先后来到蕉城区第十中学、第四小学、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小学等学校,调研周边超市、食杂店、文具店等经营主体的证照信息、食品进货查验、产品质量证明、塑胶产品3C认证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随机对食品玩具进行质量抽查核验,对出售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纠违。
下一阶段,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将针对发现的问题持续跟踪监督,加大对涉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应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家在未成年人消费行为中具有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供稿:林 华
制作:徐嫩妹
责编:巫钦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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