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下列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案件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3)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案件的申请费。其中,执行申请费在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交纳。
(4)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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