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真探注意到,惠州•大亚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昨天正式公布《大亚湾开发区西区新亿商业城“1·5”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里说:在2024年1月5日,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新亿商业城商业街电梯安装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重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26.4万元。
调查认定,大亚湾开发区西区新亿商业城“1·5”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电梯对重打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那么,这起事故的真相是什么?又该如何预防和吸取教训呢?
且听大真探为您详细解析。
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相关单位:
1.惠州大亚湾新亿商业城
2.电梯业主单位:好年来家俬店
3.电梯安装单位:惠州市德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5日下午17时许,伤者周旺在电梯底坑安装对重防护挡板,电梯安装公司负责人贾明在4楼电梯门附近,工友粟勇军在4楼的轿厢顶部安装电梯导轨油杯和加注导轨润滑油。
17时20分许,粟勇军安装好导轨油杯后,向电梯下面呼喊了有无人员;无人回应后,粟勇军走出轿厢顶按动电梯开关,将电梯调至正常状态,电梯随即运行、返平层(电梯轿厢上行、对重下行),贾明突然听到了物体撞击铁皮的“嘭咚”声。此时,贾明就询问粟勇军是什么情况,粟勇军回答说应是周旺开电梯门的声音;贾明让粟勇军打电话联系周旺,但电话未打通。随后,粟勇军和贾明听到周旺呼喊救命的声音(此时对重已砸到了在底坑的周旺);粟勇军和贾明立即赶到一楼,看到周旺躺在对重缓冲器侧面,其头朝里、脚朝外、脸上发黑,周边地面有血迹。
17时23分许,贾明先安排粟勇军拆除已安装好的对重防护挡板,自己拨打了120求援,再拨打了粟静电话叫其到现场。随后,贾明、粟勇军和在周边的粟建伟一起把周旺抬出电梯井,放到地面。周旺被抬出后,贾明打电话催促120,并到附近药店买药帮周旺止血。17时40分许,120到达现场,包扎周旺的受伤处后,用救护车送往惠阳三和医院。
电梯底坑俯视图
伤者作业区域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验、笔录问询和分析,调查组推断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安装作业现场存在违规上下交叉作业,电梯对重向下运行砸伤周旺。
1.事发前,工友粟勇军在4楼的轿厢顶部安装电梯导轨油杯和加注润滑油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底坑是否有人员作业。事发时,安装作业现场存在违规上下交叉作业,伤者周旺在电梯底坑安装对重防护挡板的同时,工友粟勇军在第4层恢复了电梯的正常运行,电梯向上反平层,导致电梯对重向下运行砸压周旺致伤。 2.致伤原因分析。根据伤者周旺入院诊断记录“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截瘫、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气胸、肝多发挫伤、头皮撕脱伤、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结合现场勘验问询、伤者被发现时的身体姿态,可推断认定,伤者系被电梯对重向下运行砸压致伤。
普通客用电梯的总体结构
▷事故间接接原因分析:
1.周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场所下面停人作业,违反德丰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安全制度》《电梯安装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粟勇军安全意识淡薄,在结束轿顶作业后未排除不安全因素,未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底坑是否有人员作业,违反德丰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安全制度》《电梯安装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德丰电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电梯安装;二是未对电梯安装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纠正电梯安装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德丰电梯公司内部处理责任人员1.周旺,男,32岁,德丰电梯公司临时雇用的电梯安装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场所下面停人作业,未遵守德丰电梯公司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丰电梯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与周旺解除劳务关系。2.粟勇军,男,41岁,德丰电梯公司临时雇用的电梯安装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意识淡薄,在结束轿顶作业后未排除不安全因素,未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底坑是否有人员作业,未遵守德丰电梯公司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丰电梯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与粟勇军解除劳务关系。3.贾明,男,31岁,德丰电梯公司主要负责人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好监护他人安全工作的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丰电梯公司按其内部管理规定对贾明扣除安全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在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纳入失信名单,禁止其在大亚湾开发区内开展电梯安装、维修等业务。
(二)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依法处置的单位
此次事故造成周旺一人受伤,截至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4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规定,调查组建议不对德丰电梯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建议:德丰电梯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电梯安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吊销德丰电梯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纳入失信名单,禁止其在大亚湾开发区内开展电梯安装、维修等业务。
来源:惠州•大亚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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