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内0207破申3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张利东为负责人。
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了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调查、评估、债权申报等各项职责,并根据相关数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债权清偿率进行了评估和预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并未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结合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剩余资产价值及债权债务情况,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2)内0207破申3号之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决定终结申请人包头市日盛餐饮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丨民事审判庭
审核丨刘ㅤ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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