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昂仁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来了一位当事人央某,她心急如焚、情绪激动地说到,她丈夫(阿某)去年2023年不幸病故,阿某生前跟晋某签订一份珊瑚买卖合同,现晋某拒不支付货款,遂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阿某(已故)与晋某签订珊瑚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21年12月24日之前,晋某向阿某给付货款3.3万元,前期晋某假借各种理由未给付,之后阿某不幸病故,晋某更是不接电话,玩起了“失踪”的把戏……法院调解员收到该案件后,立即打电话给晋某,告知央某的诉讼请求,与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弊关系,随后晋某的态度明显发生改变,表示自己不是有意躲避债务,也承认合同是事实,但是由于阿某病故,自认为不用给付此货款。
1、当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生前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到期债务。该法条表明,即使是债权人死亡在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依然需要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到期债务。
2、如果有效,妻子央某是否有权接受阿某生前的货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该债权为被继承人阿某的遗产,阿某之妻央某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债权。
3、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4、晋某如果一直玩失踪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欠款规定的人,或者欠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5、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后,晋某再次不履行协议央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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