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
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2022年6月1日)中的《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补助扶持条件
(一)本措施所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资金。
(二)申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在廊坊市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信息采集。
(三)申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是2022—2024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河交所)主板挂牌。二是2022—2024年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三是2022—2024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
二、补助扶持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
1.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
3.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
4.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扶持标准补齐差额。
(二)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在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三)实施首发债券补助
1.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我市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一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
2.对首次通过河交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我市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省、市、县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发行费用是指企业发行债券时产生的评级、会计师、律师、承销和备案费用。
(四)支持企业资产证券化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我市企业。按发行金额1‰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
三、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一)各级政府对拟上市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制,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法,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对中国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办理。对企业股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要提高审批效率,限时办理。
(三)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本地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引导基金、并购重组基金。
四、补助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一)上市挂牌融资补助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给所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报送《关于申请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的请示》;
2.廊坊市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在境内上市企业还需提供: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6.在境外上市企业还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7.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还需提供:《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
8.在河交所挂牌企业还需提供:《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9.完成挂牌后首次直接融资的企业还需提供其直接融资交易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的其他材料。
(二)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首发债券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
(5)发行结果公告复印件;
(6)债券募集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単);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与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在河交所发行可转债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河交所《接受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及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复印件(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
(6)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证明(附银行进账单);
(7)发行费用相关的文件、合同或协议等;
(8)与发行费用相关的发票;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与可转债发行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证明文件: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行结果公告,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结果公告;
(2)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需提供计划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补助扶持资金申报方式
(一)上市挂牌、首次股权融资补助资金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上市挂牌、首次股权融资的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起草《关于申请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的请示》,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二)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申报。首发债券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公司债),各县(市、区)发改局(企业债),人行各县(市)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报上一年度首发债券的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发改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起草《关于申请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的请示》,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材料报业务归属部门(廊坊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业务归属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根据业务归属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关于申请首发债券补助资金的请示》,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审核(初审)意见包括: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发行企业是否符合该项补助条件情况。
在河交所首发可转债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起草《关于申请首发可转债补助资金的请示》,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三)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发行场所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人行各县(市)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申报上一年度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起草《关于申请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的请示》,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材料报业务归属部门,业务归属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根据业务归属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关于申请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的请示》,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审核(初审)意见包括: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是否符合该项补助条件情况。
六、附则
(一)企业享受资金奖励扶持政策后,企业如有退市、摘牌的情况,需写明正当理由,由县级政府向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备。
(二)以上上市挂牌补助持资金、首发股权融资补助资金、债券融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注册地属于省财政直管县的,由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属于省财政直管县的,按现行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确定市与县(市、区)分担比例。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
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贯彻落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经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当前上市工作阶段新要求,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研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参照河北省、北京通州区等地上市扶持政策,起草完成了《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经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及廊坊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等34个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此稿。
二、起草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中的《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
3、《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金〔2022〕9号)
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与原政策《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比,政策方向基本保持一致;从具体措施来看,按照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改了对境内A股上市企业的补助,将奖励阶段前移;新三板挂牌扶持资金由原来100万将至10万;河交所挂牌扶持资金由原来50万降至5万,并增加了“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约束条件;提高了新三板、河交所挂牌企业股权融资扶持比列(由原来千分之一变为百分之一)。增加了鼓励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的扶持,增加首发债券补助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补助。
《措施》围绕省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提出了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补助扶持条件。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在廊坊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22—2024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河交所)主板挂牌。二是2022—2024年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三是2022—2024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
第二部分为补助扶持政策。提出了:一是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主要为在各个板块上市挂牌过程中给予的具体扶持政策。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二是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三是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四是实施首发债券补助。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我市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一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河交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我市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省、市、县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是支持企业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我市企业。按发行金额1‰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部分为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主要提出各级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种手续,在执法履职过程中,应以帮助规范整改为主;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上市引导基金、并购重组基金。
第四部分为补助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部分为补助扶持资金申报方式。
第六部分为附则。
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0日
来源: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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