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不让业主进小区。
原因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拥有房屋的独立的、排他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进出小区大门则属于在自己的依法享有的土地物权行驶人身自由权。任何人没有“合法”的理由,不能阻止业主回家,和使用小区通道、大门等共有部分。
而物业限制业主进出小区,造成业主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显然是法律不能容许的。
其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内容中主要一项就是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小区公共秩序顺畅,物业公司通过在门禁阻碍业主进入自己小区,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物业不让业主自由进出,既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属于物业违反忠诚义务的民事违约行为,被侵犯的业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限制未交费业主进入小区,也是一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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