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生态环境
通讯员:洪钦宝 吴德胜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告知书,拟对苍南县某泥浆固化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陈某某处予罚款。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龙港市治水办《关于横阳支江泥浆污染的协助处理函》(龙治水办函〔2023〕39号)反映的问题对位于灵溪镇郭家车村的苍南县某泥浆固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未生产,有生产迹象(场区内堆放有压滤后的泥块)。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后,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占地面积约7亩,主要从事建筑淤泥固化,主要生产设备泥浆罐1个、压滤机3台、加药池1个、接收池3个、排水池1个,生产工艺流程为泥浆→接收池→絮凝、沉淀→压滤→固化泥→外运处理。生产过程中泥浆经絮凝沉淀后,再经压滤机压滤后产生的废水直接排至厂区旁边的清水池内,贮存在清水池内,压滤后的泥直接露天堆放,未建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11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向苍南县供电公司调阅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用电明细,检查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建筑工程泥浆固化运输车辆接收清单,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以来一直有接收建筑工程建筑泥浆消纳处理,生产设备有处于生产状态。
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四十七大类,第103小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该公司存在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2023年11月28日和11月3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约见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经理李某某,针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该公司未建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2-2,裁量罚款金额人民币36万元,鉴于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28.8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人陈某某个人处予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未经三同时验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不仅实行企业及相应主管人员双罚制,对企业罚款的最低数额也要20万元,可见此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较高的罚款。企业应当时刻敲响警钟,企业的环保负责人员也应当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环保污染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申报、环保设施验收等工作,验收通过后才能投产。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切实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融入到企业的制度文件中,时刻遵照、严格执行,规范企业的环保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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