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八年荣和烧房王泽生贵州茅台村注册商标茅台酒
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三八年荣和烧房王泽生贵州茅台村注册商标茅台酒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如图(引自商标公报,1938年)。
一九三八年荣和烧房王泽生贵州茅台村注册商标茅台酒
审定商标第二七二四三号,专用商品:第三十八项酒类,茅台酒(附图)。呈文:渝字第九八三号一九三八(民国二十七年)年五月十七日到局。商标名称“回沙茅酒”,茅台村,荣和烧房制造:专用商品第三十八项酒类,茅台酒;国籍:中华民国;呈请人:荣和烧房王泽生贵州茅台村。代理人:陈述会计师,重庆都邮街四十二号。王泽生.审定商标第二七二四三号,专用商品:第三十八项酒类,茅台酒(附图)[J].商标公报,1938年。
据资料介绍:“荣和烧房”:1879年,清光绪5年创立,创始人石荣霄、孙全太和“王天和”盐号老板王立夫,初名“荣太和”烧房。1936年王泽生改名为“荣和烧房”。王泽生之子王秉乾继承并扩大生产。1952年10月“荣和烧房”收归茅台酒厂。王泽生去世后,王丙乾开始接手荣和烧房。王丙乾同时还担任茅台镇镇长一职。1951年底公私合营逐步展开,王丙乾保护家产,却因“通匪罪”被枪决,荣和烧房被政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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