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如果父母与子女签订了不赡养协议,这份协议有效吗?子女是否能真的不承担赡养义务?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张老太今年85周岁,丈夫已经去世,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甲、张乙、张丙。张老太先随其小女儿张丙生活,此前一直在其小儿子张乙家中居住。现张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子张甲承担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000元,以及此后每月的赡养费。
张甲表示,其母亲张老太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家中贫困,无力承担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母亲张老太与其在1995年签订了《关于调解张甲、张乙、张丙家务事项的决定》,约定母亲张老太由张乙和张丙赡养,张甲不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老太要求张甲承担自1985年11月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赡养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原告张老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张老太请求张甲支付赡养费,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赡养费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张老太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有效。
二、张老太和张甲、张乙、张丙签订的《调解家务事项的决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老太与其子女签订的《调解家务事项的决定》,约定张甲不承担对其母亲张老太的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拒绝赡养老人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依法该协议应属无效,张甲应当对其母亲张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三、张甲是否应承担自1985年起的赡养费246000元,及此后每月赡养费?
对此《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张老太已85岁,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张甲已成年,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但是具体赡养费的数额,还需要结合实际生活情况作出判定。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至今,张甲实际上一直通过为张老太提供口粮钱、金钱、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方式对其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张老太要求张甲支付246000元赡养费的主张不予以支持。至于要求张甲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要求,法院酌情判定张甲每月支付张老太300元赡养费。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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