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司法修改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修改规模属历次公司法修改当中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并新增许多重要条款,此将对今后公司的发展与治理产生重大与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选取其中的部分修订亮点予以介绍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目次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
1、删除“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此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2、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删除)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1、统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此强化董事的清算义务与责任,与其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相匹配。
2、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作为清算组,保障公司自治。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新增简易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市场。简易注销须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2)全体股东承诺不存在以上债务。
2、简易注销中的股东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需要对注销登记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仍未申请注销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主动注销该类公司。
此制度有助于清理市场上大量的僵尸企业,及时追究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执业领域
陈丹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
陈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理论水平。
自执业以来,陈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于处理合同、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等纠纷。陈律师办案风格细致,能够在把握案件全局的同时,关注案件细节并寻求突破,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
陈律师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方面,亦拥有丰富的服务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合同审核与起草,日常法律咨询与建议,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公司治理,交易谈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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