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线权是数字技术下诞生的概念,即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
传统的劳动关系并非基于互联网市场经济而产生,而是基于福特式流水线工厂的诞生。
何谓福特式工厂?仅就这一点便可以写上千字的论文,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无需掌握这些晦涩难懂的知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了解。笔者在这用一个更贴近现实的词汇用以形容便足以:血汗工厂。
福特式工厂的主要特点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即去个性化并要求服从。
当这样的工厂被设计出后,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资本家的认同。因为它能极大的提高社会生产力,极大的增加社会商品供给。我们能享受到9.9包邮的小商品、拼多多式的低廉价格,这类工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更离不开这种生产模式。这一点,在一款知名的游戏《文明》系列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体现,其被表述为一个重要的跨时代科技。
另一方面,福特本人在享受到流水线生产的红利后也开始解放生产力。
福特公司工人工资大约每天2-2.5美元,从1914年1月12日开始,福特实行8小时工作制(原来为9小时),工人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天5美元(是计时工资,而不是计件工资,工人只要完成规定的工作就可以得到),这个标准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水平。这一举措的效果之一是工人的流动率从382%下降到3- 6%。为此福特认为“付出高工资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最有效的途径”。
但令人沮丧的是,福特的这种做法并没有给后来者树立榜样,甚至在五十年百年后的今天,新的资本家们也早已忘记鼻祖福特给工人们带来的生产力成本的增长,依然靠着压榨和压迫劳动力来获取剩余价值。
于是,在二战前,受到无产阶级运动日益增长的影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妥协,从而逐渐演化成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由此可见,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法》主要规制福特工厂的管理模式,表现为上下班打卡考勤、受到管理。而我国的《劳动法》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原劳动部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几乎完全参照了福特式的模式。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随着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模式就会受到挑战。
即劳动者下班后,还要线上解决公司和客户的问题,是否属于上班或加班?
这一点笔者在《》一文中予以阐述。
规范上下班概念的意义在于,在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里,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应当服从管理。但是上下班概念模糊了、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该如何界定哪些情况属于上班(上线),即劳动力一方是否应该服从管理,需要加以明确。
换而言之,倘若一个提供劳动力的人不能且没有向其雇主以及客户说「不」的权利,那么其仍有极大可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
国际劳工组织2020年的报告指出,远程工作的主要弊端是导致更长的工作时间、受薪工作和个人生活的重叠以及工作强度大。如何使劳动者免受网络持续连接之害,合理控制其工作时间,保障其休息权成为数字时代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劳动者的“离线权”(the right to disconnect)呼之欲出。
2021年1月21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欧盟委员会离线权建议的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层面提出有关劳动者离线权的立法。
因此,离线权这一概念并非空穴来风。
赋予劳动者离线权的意义在于能够将劳动者的休息权还给劳动者。这样能让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用于更多有意义的事情中去,譬如恋爱、(peiyang)结婚(xiayidai)、生子(jiucai)中去,或购物、旅游、创作等激发社会内需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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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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