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
俗称“砍头息”。
“砍头息”是否合法?
让我们从龙胜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来看。
基本案情
赵某与杨某为朋友关系,2019年1月20日,杨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用钱为由向赵某借款2万元,赵某将2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杨某于借款当天向赵某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3个月。2019年7月1日,杨某再次向赵某借款2万元,赵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杨某于借款当天向赵某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2个月。杨某妻子廖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连带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两笔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均无力偿还,在赵某的要求下,两被告于2021年3月7日向赵某出具了《欠款协议承诺书》,对两笔欠款共计4万元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于2021年10月底还清4万元欠款。《欠款协议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依然没有偿还欠款,赵某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方式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赵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赵某起诉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经查明,2019年1月20日,杨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用钱为由向赵某借款2万元,赵某扣除1200元利息,将188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杨某。当天,杨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3个月。2019年7月1日,杨某再次向赵某借款2万元,赵某扣除1200元利息,将188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杨某于借款当天向赵某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2个月。赵某也认可借款金额为37600元。杨某妻子廖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连带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赵某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6%,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支付利息12200元。两笔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均无力偿还,在赵某的要求下,两被告于2021年3月7日向赵某出具了《欠款协议承诺书》,对两笔欠款共计4万元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于2021年10月底还清4万元欠款。
法院判决
利息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赵某在借款本金40000元中预先扣除利息2400元,应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37600元。杨某提供的微信收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其收到赵某借款37600元,杨某在庭审中也认可借款金额37600元,本院予以认定。
杨某向赵某支付12200元利息,认为赵某是放高利贷,主张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而不应将还款算作偿还之前欠付的利息。赵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借款合同上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上约定月利息6%,庭审中赵某要求借款期间的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逾期利息按诉讼请求的4.7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赵某主张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当,12200元扣除利息7300元,余款4900元应扣减本金,借款本金为32700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杨某与被告廖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杨某、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但在第二次借款时被告廖某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名并按捺手印,足以证明廖某作为杨某的配偶,知悉杨某向赵某借款。故,该笔贷款应属于杨某、廖某夫妻共同债务。赵某要求杨某与被告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龙胜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廖某向赵某偿还借款3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涉及大额资金借款当事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现金给付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债权人应当保留转账或给付的依据,在诉讼中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于债权人事先预扣利息、约定超额利息、利滚利等行为,法院也会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审:杜宏干
二审:李庭建
校对:阳文士
编辑:白桂杰
来源:李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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