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2年3月份通过江苏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到高邮市某中学从事西班牙语老师一职,该单位与陈某签定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600元/月,陈某表示由于该单位工资一直延迟发放,其于2022年10月22日离职。2022年11月11日来我局监察大队要求该单位支付2022年9月份至10月份的工资总计18245元。
案件办理要点:
职工由于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选择离职,并投诉该单位拖欠其2022年9月、10月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调查后,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足额支付陈某劳动报酬,到期后该单位仍未按照要求将陈某剩余工资支付到位,办案人员及时将该案件移送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单位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用以支付陈某剩余工资及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
法条解析: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撰稿人:高秦熙
来源:高邮人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