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该新规定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两高律师事务所民事事务部主任徐丽华结合此案,就彩礼新规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解读。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罗律小课堂)
案情回顾:
当事人贾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贾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经查,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一中院审理认为,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 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
2. 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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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本案系新规施行后,一中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第一案。实际上,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多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致力于不断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社会良好风尚。下面我们不妨梳理一下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
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司法审判规则
统一了裁判尺度
1、现行法律有关彩礼的规定
《婚姻法》(已失效)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取而代之的《民法典》对此没有变化,在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原《婚姻法》依然保持一致。
2、司法解释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一致。
3、新规完善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种情形下新的裁判规则。
第一种情况 “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甚至有的已经孕育子女,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因给付的彩礼过高导致一方负债累累、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否则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新规》第五条中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认定标准应以一年为分界点,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两年。如果双方已经孕育孩子,即使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年,一般来说彩礼也无需返还。如果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然也没有返还的道理,这涉及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有的已经孕育子女的,彩礼是否返还、返还的比例,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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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彩礼返还的范畴,降低当事人心理预期,提前化解潜在的诉讼风险
新规出台的宗旨在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移风易俗,祛除借婚姻索取财物、互相攀比等陈规陋习。从法律查漏补缺角度,《新规》明确裁判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一方面担负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法定职责,同时也肩负着明理释法、降低诉讼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
正确引导当事人区分婚约彩礼与一般赠与、生活消费的关系。
《新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而有些当事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将双方交往期间的所有支出均作为返还数额,小到包括超市消费小票、去对方家里探望的礼品、日常餐饮费用都会作为彩礼数额一并主张返还。如果满足当事人的全部主张,一方面会提高其诉讼期待值,一旦不能够全部被法院支持,会迁怒于代理人。另一方面,当事人也要面临起诉费损失,因此,代理律师的释明和引导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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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区分诉讼案由,明晰法律关系
针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诉讼案由。
一是婚约财产纠纷,即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因返还彩礼发生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此案由下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该指导原告搜集彩礼系由对方父母收取的相关证据,保证后期执行回款的力度;相反,作为被告代理人,要帮助当事人收集被告父母未收受彩礼的有利证据,降低被告一方的诉讼风险。
二是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当事人系离婚双方,双方父母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这一点值得特别注意。
律师在办理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需牢牢把握和贯彻《新规》的立法宗旨,在执业活动中不但要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还要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化解潜在的诉讼风险和社会、家庭矛盾,这也是律师工作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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