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在前面的话:务必注意,合同项下往来款项流转的银行卡不要立刻注销,保存好付款凭证。尤其是涉及借新还旧或者代付的情形。好好利用举证责任,巧妙设置诉讼主张。用有限的证据打出最好的诉讼方案。
一、证据基础问题
1.什么是证据
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你提交的不只是证据还包括一些证据材料
3.证据一事实(证明的过程)
证据+证据材料+规则=有效证据
备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实践中应用不足。要用起来。
二、证据的整理
(一)证据系统的完善与取舍
真伪不明(50%左右的可能性);高度盖然性(基本能排除合理怀疑75%+)
举例:孙某借款案合同转账+借据=100%借据+两年规律还款=高盖借据+两个月还款=真伪不明
自由心证:内心确信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证据目录
证据名称是用来指明看的是哪份证据的(可以简写,但要符合大众的习惯);证据来源(是用来解决证据效力的。首先解决证据是如何制作的-解决出处问题;其次是解决存放地/持有人/保管方式的,比如存放在档案馆还是公安局?是发改委发我的还是你发我的?有所不同);证据内容(相当于提炼后的);证明对象(看到借条就证明一个问题,是客观事实和法律要素的衔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二)证据的“三性”与“二力”的关系
五个关键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
“三性”之间并无内在逻辑定位,但“二力”之间在逻辑结构上是递进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条件,证据能力在先,证明力在后,前者侧重形式判断,后者侧重实质价值判断。
郑飞教授将“三性”归纳为证据的要素属性,“二力”归纳为证据的结构属性。要素属性是证据评价的基本要素,包括对待证要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的关联性,证据本身及其来源是否真实可信或真实可靠的真实性,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合法性。结构属性是程序结构进程的体现。从事实认定的程序结构进程看,可以将事实认定分成若干审查判断阶段,每个阶段针对证据评价设置了不同规则,由此形成了结构属性,主要包括作为证据准入资格的证据能力和证明作用大小的证明力。
(三)举例说明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情境:你是借款人的代理律师。你的委托人承认借条但不认可交付款项的事实。就此你怎么发表质证意见?
答案公布: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并非出具证据一方有意伪造,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因此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两个方面。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若存在该些情形可请求法院审查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内容真实可以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以上述情境为例,你的委托人和相对方之间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并未交付该笔款项。涉诉后,对方提交了双方出具的借条,该份借条并非伪造,其形式上真实。你作为借款方的律师应当对该借条的内容真实提出异议,因为并未发生该笔款项的实际支付,故而法院对借款的内容真实不予确认。由此,在质证时理应对证据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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