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女护士与患者家属发生争执后,被踹了几脚致轻伤,她欲反击但发现打不过患者家属。之后,警方认定患者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随即又撤了案,然后以互殴为由,分别对女护士和患者家属处拘留5日和拘留7日罚500元的处罚。女护士不服,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继续追究患者家属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女士在大学期间学的是护理专业,毕业后就在某医院做了一名护士。在魏女士看来,护士也是一个值得尊重的职业,可工作久了却发现,很多病人家属并不会体谅和理解护士的工作。
事发当天,一位患者的女家属王某因不满护士的服务,就跑到护士站大吵大闹。当时魏女士正在护士站值班,她劝说王某不要吵闹,但王某就是不听劝,还与魏女士发生了口角。
魏女士也不甘示弱,二人互骂了一会后,便互相撕扯了起来。之后,魏女士和王某来到医院处置室,王某抬起右脚直接踹向魏女士的左腿。
这一脚可不轻,魏女士疼得龇牙咧嘴,于是她抬起右脚准备踢踹王某,但被王某抓住了脚踝往上一抬,魏女士一下没站稳,向后摔倒在地上。
见魏女士倒在地上后,王某还上前对着魏女士的屁股就是两脚。魏女士气得大叫了一声,她忍着疼痛站起身来,又抬起右脚踹向王某,而这次被王某给挡了下来,魏女士再次摔倒在地。
在第二次摔倒后,魏女士的左膝盖疼得更厉害了,但她还是爬起身来,准备继续和王某干一场。就在这时,医院内的其他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拉架,并报了警。
事后,魏女士的左膝盖被诊断为关节韧带损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于是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可是没过多久后,案子就被撤掉了。
在刑事案件被撤销后,警方将魏女士传唤到派出所,然后以魏女士和王某存在互殴行为,对魏女士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和罚款500元的处罚。
魏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明明是王某先到护士站大吵大闹,而且自己还被王某踢成了轻伤,这怎么能算互殴?
可魏女士去申请了复议,却被驳回了。无奈之下,魏女士只得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魏女士直指公安机关不作为,滥用互殴来定案,魏女士说:
1、我与王某的冲突本就是王某先挑起的,也是王某先动的手。
从处置室的监控可以清楚看到,王某第一脚就踢了我的左腿,这是造成左膝关节韧带损伤的主要原因,而且已经达到了轻伤程度。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理应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公安机关却放了王某,这明显就是不作为。
2、我对王某进行反击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我连踢了王某两脚,只有第二脚踢到了她,但被王某给挡住了,所以我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应当撤销处罚,同时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为了证实处罚没有问题,公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医院护士站的监控;
(2)魏女士和王某的口供;
(3)证人证言等。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虽然王某不该在护士站大吵大闹,但魏女士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又互相撕扯了起来,看不清谁先动的手,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互殴。
其次,根据处置室中的监控显示,王某的两脚均未踹在魏女士的左膝盖上,只有一脚踹在了魏女士的左腿上,而魏女士左膝盖受伤,是其在摔倒过程中造成的。
也就是说,魏女士左膝盖的轻伤,与王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魏女士的两次摔倒均是因为她要踹王某,只是被王某一一化解了,这也说明了魏女士主观上同样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
综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对魏女士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对王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裁量适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处罚依据可以确认,魏女士和王某的确发生了口角,并且存在相互撕扯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魏女士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互殴,并无不妥。
2、本案属于行政诉讼,魏女士主张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魏女士的诉请。
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魏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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